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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许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初字第522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葛天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晨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