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滕秋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秋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973号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614-2室。法定代表人张玉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跃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滕秋声。(已故)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滕秋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