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李某某、开原市某某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李某某,开原市某某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管理处主任。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开原市某某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某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某某、开原市某某管理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233号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