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46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依法退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150元。审判长 程志勇审判员 张 戈审判员 胡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