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异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曹玉英与王国喜、许智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英,王国喜,许智挺,陈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异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曹玉英。被执行人王国喜。被执行人许智挺。第三人陈玉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玉英与被执行人王国喜、许智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淮法民初字第07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陈玉华为被执行人。2015年8月17日曹玉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陈玉华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玉英撤回追加陈玉华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审判长 李顺林审判员 宗殿荣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慧玲申请执行人曹玉英,女,汉族,1962年8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新城新村一区西楼五幢7号。被执行人王国喜,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淮安市淮安区仓桥新村路4幢107号。被执行人许智挺,男,汉族,1967年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城南新村路西1弄46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