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3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沧州临港环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联通网络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渤海新区营业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464号原告:沧州临港环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被告:中国联通网络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渤海新区营业部。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原告沧州临港环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通网络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渤海新区营业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临港环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庞鸿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刘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