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417号罪犯袁胜华。罪犯袁胜华曾因盗窃,于2009年1月22日被南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31日、2006年6月9日、2007年9月14日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二百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2)亭刑二初字第017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胜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组内值岗,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评为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袁胜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袁胜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胜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胜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