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执字第1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贵顺、丘四英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贵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字第1417-1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12号,现地址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代码:0041140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李贵顺,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林六金,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已向被执行人李贵顺、丘四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贵顺、丘四英立即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贵顺、丘四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贵顺、丘四英的存款541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清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