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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非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缙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惠阳、施少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缙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惠阳,施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非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素贞。被执行人陈惠阳。被执行人施少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惠阳、施少会计划生育一案中,尚未执行82416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非字第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丁南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