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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许继庆、杨惠利与金玉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继庆,杨惠利,金玉堂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444号原告:许继庆。原告:杨惠利。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燕。被告:金玉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继庆、杨惠利与被告金玉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李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