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338号时间:2015年8月12日10时00分地点:河滨路社区审判人员 :苗俊清高永平淡晨阳书 记 员 : 白 茹到庭当事人:原告韩XX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委托代理人王X审:原告韩XX诉被告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X撤回对被告刘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2元,减半收取2526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方承担。审:原、被告是否听清,有无异议?原:听清,无异议。原代:听清,无异议。被代:听清,无异议。审:核对笔录,若无出入请签名、捺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