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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338号时间:2015年8月12日10时00分地点:河滨路社区审判人员 :苗俊清高永平淡晨阳书 记 员 :    白    茹到庭当事人:原告韩XX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委托代理人王X审:原告韩XX诉被告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X撤回对被告刘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2元,减半收取2526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方承担。审:原、被告是否听清,有无异议?原:听清,无异议。原代:听清,无异议。被代:听清,无异议。审:核对笔录,若无出入请签名、捺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