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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武俊与邓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俊,邓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武俊,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邓武,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武银行存款贰佰肆拾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先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