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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监二抗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高水山、高天银等与武汉市东西湖区春辉门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水山,高天银,豆元林,胡宗举,郝凤芝,张武,李万红,范创威,武汉市东西湖区春辉门窗有限公司,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监二抗字第00040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高水山。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高天银。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豆元林,武汉五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胡宗举,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员工。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郝凤芝。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张武。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李万红。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范创威。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春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十四支沟西、东吴大道南。法定代表人:刘诗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高水山、高天银、豆元林、胡宗举、郝凤芝、张武、李万红、范创威(以下简称高水山等八人)与被申诉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春辉门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水山等八人不服,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12月16日,该院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241号民事裁定,驳回高水山等八人的再审申请。高水山等八人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7月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鄂检民(行)监(2015)42000000074号民事抗诉书,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立君代理审判员  邬文俊代理审判员  周 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雨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