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方仁与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仁,杨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403号原告:方仁。被告:杨为。原告方仁诉被告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仁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本院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方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