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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方仁与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仁,杨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403号原告:方仁。被告:杨为。原告方仁诉被告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仁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本院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方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