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存存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秦驰建材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存,咸阳市秦都区秦驰建材厂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212号原告张存存,男,1954年1月3日生,汉族,被告咸阳市秦都区秦驰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史海运,男,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浅,男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存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秦驰建材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存存因无证据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存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存存承担。审 判 长 蔚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佩玲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思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