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沈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293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陈克强。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贝海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隆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