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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沈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293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陈克强。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贝海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隆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