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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230号原告周某。被告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智刚代理审判员  农锡荣人民陪审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