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230号原告周某。被告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智刚代理审判员 农锡荣人民陪审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