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安县电气承装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台安县电气承装工程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02751号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周万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殿军,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台安县电气承装工程处,住所地台安县。法定代表人徐勇,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安县电气承装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00元由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学华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晏鹏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