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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吴传家与马鞍山东辉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家,马鞍山东辉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381号申请执行人:吴传家,男,198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马鞍山东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春辉,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吴传家与被执行人马鞍山东辉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东辉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伍万贰仟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