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夏志杰、XX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杰,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739号原告夏志杰,原告XX,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少军,本院在审理夏志杰、XX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志杰、XX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志杰、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志杰、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恕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 赵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