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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02刘亚燕与黄荣堂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燕,黄荣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刘亚燕,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南盛街道办蒲山新村*号。身份证号:4409821987********。被执行人黄荣堂,男,1983年1月7日出生,住化州市平定镇那平村委会榕木桐村。身份证号:4409821983********。申请执行人刘亚燕与被执行人黄荣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茂化法平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荣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刘亚燕。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3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守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