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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安小林与李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小林,安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安小林,男,1988年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安惠敏,男,1990年08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小林与被执行人李龙继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振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