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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与长沙远捷包装制品贸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长沙某某包装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张富玮,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被执行人长沙某某包装制品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富玮。被执行人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32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某某包装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张富玮、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672815.51元(未计算2015年5月22日之后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