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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红艳、王哲鑫等与国网安徽淮南市潘集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陶伟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艳,王哲鑫,王哲涵,国网安徽淮南市潘集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陶伟萍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10号原告:王红艳,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园南淮河新城二期27-1-7,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203091304。原告:王哲鑫,曾用名,王云天,男,200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园南淮河新城二期27-1-7,公民身份号码340403200406013414。法定代理人:王红艳,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园南淮河新城二期27-1-7,系原告王哲鑫的生母,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203091304。共同委托代理人:汝伟,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宇,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哲涵,男,200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黎明村28-(2),公民身份号码340403200801041415。法定代理人:李洁,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黎明村28-(2)-1-4室,系原告王哲涵的生母,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8001232829。被告:国网安徽淮南市潘集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人代表:陈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飞,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伟萍,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蔡家岗新社三村10-1-6,公民身份号码340404197202100622。委托代理人:唐秀英,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艳、王哲鑫、王哲涵诉被告国网安徽淮南市潘集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陶伟萍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王红艳、王哲鑫、王哲涵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艳、王哲鑫、王哲涵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红艳、王哲鑫、王哲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冯旭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