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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宋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季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