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73号原告肖某。被告陈某。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义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