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舟执刑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洪青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舟执刑财字第1-6号被执行人洪青林,(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舟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追缴被执行人洪青林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59.3694万元。该判决书认定其中204万元赃款以蔡飞立的名义投资在上海长顺海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长顺航运有限公司)名下散货船“长顺7”号(蔡飞立占30%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蔡飞立名下的在上海长顺航运有限公司散货船“长顺7”号股权3.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明审 判 员 郑 哲审 判 员 肖太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