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刑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国营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25号罪犯刘国营,农民。罪犯刘国营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以(2013)丰刑初字第019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国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焊锡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刘国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国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国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国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