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学成诉临沭县石门镇后石门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成,临沭县石门镇后石门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张学成。被告:临沭县石门镇后石门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薛金敏。委托代理人:周萍,临沭星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成与被告临沭县石门镇后石门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成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英启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