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海法可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庄某青与林某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可民初字第86号原告庄某青,女,汉族,1993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林某龙,男,汉族,1989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青诉被告林某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青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庄某青负担。审判员  马海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武钦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