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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杨某。关于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六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偿付的共同财产分割款和离婚帮助款40000元及婚生女医疗费1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于2015年6月30日自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共同财产分割款和离婚帮助款20000元。同年7月14日,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华路921号东方铭苑38幢504室的房产。同年年7月2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结果书面表示认可。目前,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受偿2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1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国行审 判 员  李向锋代理审判员  郑 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齐培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