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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2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华本与张光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本,张光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600号原告杨华本。委托代理人王亮、吴春红,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光辉。原告杨华本诉被告张光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延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华本的委托代理人王亮、被告张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华本诉称,2002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居民宅基地建房合同书》,合同��定,建筑面积为81平方米,房屋使用前向原告缴款40000元,余款10000元待土地许可证、建房执照办好后一次性交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房屋,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10000元建房款未付,现涉案房屋已被征收,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建房款1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光辉辩称,1、合同中约定了余款10000元待土地许可证、建房执照办好后一次性缴清,但原告并未将上述证、照办好交给被告,原告办好证、照后被告马上给钱;2、被告实际只欠原告8100元;3、涉案房产已经被拆迁、征收,我已就房产的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协议。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19日,原告(甲方)杨华本与被告(乙方)张光辉签订《居民宅基地建房合同书》一份,约定��1、甲方同意乙方在西南路小区周三位置购村民宅基地1户,建筑面积为81平方米;2、乙方依照下例规定3次向甲方缴地基建房款:②房屋使用前再向甲方缴款40000,③余款10000待土地许可证、建房执照办好后一次性缴清,每次收款出具收据;5、交房日期为2002年9月30日。因连盐铁路建设项目,涉案房产已被拆迁、征收。被告张光辉已与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另查明,涉案房产没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划许可及建设许可等合法手续。被告张光辉不是涉案房产所在村的村民。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尚欠原告81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居民宅基地建房合同书、连盐铁路建设项目房屋评估结果及奖励费用公示表、被告举证的居民宅基地建房合同书、收条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居民宅基地建房合同书》实际为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产没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划许可及建设许可等合法手续,上述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被告张光辉买受原告杨华本的涉案房产已被拆迁、征收,不具备返还条件,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8100元,被告应折价补偿给原告房款8100元。关于被告辩称的合同中约定了余款10000元待土地许可证、建房执照办好后一次性缴清,但原告并未将上述证、照办好交给被告的观点,鉴于该合同无效以及涉案房产已被征收,不可能再办理相关证照,对于被告的上述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光辉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华本支付人民币81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华本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9元,被告张光辉负担4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董延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