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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日照丰泰运输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李桂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丰泰运输有限公司,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李桂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保字第121号申请人:日照丰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临沂南路696号。法定代表人:闫丰雷,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南首377号西岸国际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李桂德,经理。被申请人:李桂德,成年,居民。申请人日照丰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李桂德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李桂德银行账户存款4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日照丰泰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九方物流有限公司、李桂德银行账户存款4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准支付、买卖、转让、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期限届满后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仲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