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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5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吴国建与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群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建,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群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5522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建,男,汉族,1957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顾群斌,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908,520元及逾期还款之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群斌的钱款人民币908,520元及逾期付款之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祎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