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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树哲与被申请人丛日敏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树哲,丛日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保字第55-2号申请人李树哲,男。被申请人丛日敏,女。申请人李树哲与被申请人丛日敏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威环保字第5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丛日敏的房产。2015年8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房产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丛日敏名下的位于威海市颐康府小区-1号XX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李琦名下的位于威海市颐康府小区-1号-AXXXX室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