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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13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华涛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耀坤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华涛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深圳市耀坤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380-2号原告:宁波市华涛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煜。委托代理人:柯光煜,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耀坤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然。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华涛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耀坤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华涛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华涛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6元,减半收取4213元,财产保全费2895元,合计诉讼费7108元,由原告宁波市华涛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翁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