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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商初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业桂、崔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业桂,崔爱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商初字第0058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忠、罗益彪,该公司员工。被告:崔业桂,男,汉族。被告:崔爱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业桂、崔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崔业桂、崔爱平无法送达,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