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宁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12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某,男,1983年5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6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4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抓获,同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秀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31日晚,被告人宁某将通过微信聊天认识的网友易某约到泉州市丰泽区领秀天地赣湘楼餐厅,以其手机没电为借口向易某借用1部苹果5S手机(无法鉴定),骗到手机后,被告人宁某假装接听电话,并以接朋友为借口,携带该部手机迅速离开现场。2、2014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宁某将通过陌陌聊天认识的网友蓝某约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8号每天咖啡店,以手机没电为借口向蓝某借用1部苹果6代手机(价值人民币4940元),骗到手机后,被告人宁某假装拨打电话,携带该部手机迅速离开现场。3、2014年1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宁某将通过陌陌聊天认识的网友昌某约至南安市石井镇成功国际城豪品来餐厅二楼,以手机没电为借口向昌某借用1部苹果6代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510元),骗到手机后,被告人宁某假装接听电话,并以到楼下接朋友为借口,携带该部手机迅速离开现场。4、2014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宁某将通过陌陌聊天认识的网友秦某约至南安市石井镇渠江土灶火锅店,以其随身携带的手机没电为借口向秦某借用1部苹果6代手机(价值人民币5023.6元),骗到手机后,被告人宁某假装接听电话,携带该部手机迅速离开现场。5、2015年1月15日晚,被告人宁某将通过陌陌聊天认识的网友龙某约至晋江市安海镇上悦城旁黄鹤楼餐厅,以其随身携带的手机没电为借口向龙某借用1部苹果6代手机(价值人民币4465元),骗到手机后,被告人宁某假装接听电话,并以到楼下接朋友为借口,携带该部手机迅速离开现场。6、2015年1月29日晚,被告人宁某将通过微信、陌陌聊天认识的网友庄某约至厦门市思明区中山路来雅百货对面美特斯邦威服装店,当庄某准备试衣服时,被告人宁某以帮忙保管手机为由骗走庄某1部苹果6Plus手机(无法鉴定),后携带该部手机迅速离开现场。7、2015年2月4日晚,被告人宁某将通过微信、陌陌聊天认识的网友杨某约至厦门市湖里区SM广场一期5楼重庆小天鹅火锅店,以借打手机为由骗走杨某1部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060元),后以店内太吵出去打电话为由,携带该部手机迅速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易某、蓝某、昌某、秦某、龙某、庄某、杨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涉案金额计人民币2499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宁某多次实施诈骗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宁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宁某退出赃物苹果5S手机1部,返还被害人易某;退出赃物苹果6代手机1部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940元,返还被害人蓝某;退出赃物苹果6代Plus手机1部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510元,返还被害人昌某;退出赃物苹果6代手机1部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023.6元,返还被害人秦某;退出赃物苹果6代手机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465元,返还被害人龙某;退出赃物苹果6Plus手机1部,返还被害人庄某;退出赃物苹果6Plus手机1部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060元,返还被害人杨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周远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希迎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