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民执字第499号申请人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建敏,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田某某,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李某甲,女,回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李某某之妻)。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某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权县作出的(2015)民证经字第3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律效力,并申请立案执行。为确保该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5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谢俊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