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4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强与邱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邱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506号原告张强,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艳,四川明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小凤,女,汉族,1984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邱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强承担4250元。代理审判员 文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