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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莱州市朱桥镇黄山郭家村民委员会与莱州市朱桥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19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连海,农村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市朱桥镇黄山郭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朱桥镇黄山郭家村。法定代表人:郭同光,主任。委托代理人:卢洪良,莱州市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宝海,村民委员会委员。原审被告:莱州市朱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莱州市朱桥镇。法定代表人:郑国尧,镇长。委托代理人:宋志翔,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连海因与被上诉人莱州市朱桥镇黄山郭家村民委员会、莱州市朱桥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4)莱州金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连海,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卢洪良、郭宝海,原审被告莱州市朱桥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宋志翔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4)莱州金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罗春光审判员 刘光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