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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行诉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卢自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诉初字第0002号起诉人卢自强。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收到起诉人卢自强以宜兴市徐舍镇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徐舍房管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卢自强诉称:坐落于原徐舍镇新街27号(现为徐舍镇新街19、20号)的房屋,是由卢自强的父亲卢厚培于1948年出资建造,登记户主为卢自强,户内无其他人员。1958年卢自强考上了陶都工业大学,遂将户口迁移至宜兴市丁蜀镇,上述房屋成为空户。徐舍房管所以此为由没收了房屋。后经多年交涉,至今未予返还。请求判令徐舍房管所返还讼争房屋。本院认为:卢自强所诉事项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对卢自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卢自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骆叶香审判员  江初俊审判员  张文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胜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