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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六终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光辉与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素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光辉,彭素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中悦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彭素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辉。委托代理人马战辉,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彭素丽。上诉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光辉、原审被告彭素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2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多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978元,由上诉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增志代审判员 赵伟华代审判员 王淑芳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辛天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