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城法民二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伍飞跃、谢威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飞跃,谢威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二初字第186号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香洲西路北侧雅苑阁一层。法定代表人余胜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成家,系该行处置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黄维杰,系该行员工。被告伍飞跃,男,汉族,1980年12月18日出生,住汕尾市城区,被告谢威莎,女,汉族,1991年12月11日出生,住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伍飞跃、谢威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伍飞跃已还清了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6.11元,减半收取148.06元,由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丽华审 判 员 黄世伦人民陪审员 秦郡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必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