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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字第0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与被执行人许东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087-1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风景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7001362-5法定代表人刘照忠,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许东,男,生于1981年1月8日,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汉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459元、执行费598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20日在本院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执行人从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申请人1000元,若逾期不交被执行人同意法院对其工资收入全额进行冻结至款还清;(2)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终结执行;(3)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法院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0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善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