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慈溪市山今高分子塑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冠裕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14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山今高分子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建达。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冠裕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敏。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4141号慈溪市山今高分子塑料有限公司诉宁波市鄞州冠裕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市鄞州冠裕塑胶有限公司应归还慈溪市山今高分子塑料有限公司1082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464元、执行费1523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41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王 治 军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栋栋(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