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贺喜欢与丁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喜欢,丁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贺喜欢,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20日,陕西省甘泉县道镇柴窑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丁学峰,男,汉族,生于1947年2月26日,陕西省甘泉县道镇甄家湾村村民,现住该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甘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丁学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学峰支付申请执行人贺喜欢302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3元。被执行人丁学峰于2015年8月12日全部履行了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王俊峰执行员 杨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