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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茌平县乐平铺镇吴泗老村村民委员会与吴永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乐平铺镇吴泗老村村民委员会,吴永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509号原告:茌平县乐平铺镇吴泗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茌平县乐平铺镇吴泗老村。法定代表人:吴怀刚职务:村主任被告:吴永远,农民。本院在审理茌平县乐平铺镇吴泗老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永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原、被告均认可2003年由村民小组与被告以口头形式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村民小组具有独立财产,故本案茌平县乐平铺镇吴泗老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茌平县乐平铺镇吴泗老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凤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