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肖长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肖长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23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郑作群,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焕婵、龚秀信,均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长柳,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行中山分行)诉被告肖长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委托代理人郭焕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长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诉称:经被告向原告申请,原告授予被告信用卡(卡号:406365138015****)及相应的信用额度,被告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及取现,截至2015年1月15日,被告的信用卡尚欠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额金合计9593.25元。原告多次以各种形式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9593.25元(暂计至2015年1月15日),其中本金5543.54元、利息2610.24元、其他费用合计1439.47元(上述欠款的利息、延滞金、年费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15年1月16日起计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期间,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当庭明确其诉讼请求第1项中“其他费用”数额具体为滞纳金1349.47元、年费90元。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客户领卡确认函、《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3、交易明细(表)、欠款构成。因被告肖长柳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通知其应诉。现公告期限届满,被告肖长柳在法定答辩期间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抗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肖长柳向广发行中山分行申领广发银行信用卡,并在客户领卡确认函上签名确认“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确认函背面《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同意与广东发展银行签订本协议”。广发行中山分行审核后,向肖长柳开立了卡号为406365138015****的广发银行信用卡。之后,肖长柳持卡透支消费,至2015年1月15日共透支交易款本金5543.54元、利息2610.24元、滞纳金1349.47元、年费90元,合计9593.25元。广发行中山分行经追讨无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客户应按时缴付使用广发卡或办理各种业务产生的一切欠款和费用,或偿还最低还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客户须支付由交易入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为止,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详见《广发信用卡费率表》;客户的非现金交易享有免息还款期,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向本行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客户可选择偿还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为“本期应还总额”的10%(标准卡为5%)与未偿还的上期最低还款额之和,设有最低限额,如计算的最低还款额低于最低限额以最低限额为准,如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低于最低限额,则以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为准;若客户在还款到期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必须每期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如客户透支额超过银行核准的信用额度,银行按账单周期(指上一账单日次日起至下一账单日止)对超额部分计收5%的超限费,超限费设有最低和最高的收费限额;客户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账户日为准,对于客户的还款,银行按年费、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杂费(超限费、滞纳金等)、利息、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的客户,须在还款到期日前两天起确保指定的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余额,否则,因余额不足导致未足额还款或自动转账不成功而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由客户承担;本协议自客户或其代理人签署并交还银行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协议双方即因此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约定,签署包括客户或其代理人在申请文件、领卡确认文件或其它援引本协议内容的文件上的签署;《广发卡费率表》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广发卡费率表》将列明各种收费标准,以银行最新公布的为准;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银行有权对本协议及附件作出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利率、年费、手续费、免息还款期限等的调整,修改后的内容如对客户加重责任或增加新的义务和责任,银行将事先于新内容生效前至少三十日公布,客户如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可以申请注销卡片。《广发卡费率表》约定:境内透支手续费按境内透支取现金额的2.5%比例收取,最低10元;超限费按超限额的5%收取,最低10元,最高200元;滞纳金按月结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2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广发行中山分行当庭确认其民事起诉状中表述的“延滞金”即是《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卡费率表》中约定的滞纳金。本院认为:肖长柳向广发行中山分行申领信用卡,并承诺遵守相关章程和合约的规定,广发行中山分行经审核后发卡给其使用,双方已形成消费信用合同关系。肖长柳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却不及时清还透支款给广发行中山分行,该行为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透支款的责任,并依双方约定支付因逾期还款而发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广发行中山分行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肖长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长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止2015年1月15日信用卡欠款9593.25元,及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利息、滞纳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及《广发卡费率表》约定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肖长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伟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嘉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向 娜李小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