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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谢建和与南靖县全丰钢材经营部、林火山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谢建和,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告南靖县全丰钢材经营部(实际经营者黄建平,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告林火山(南靖县全丰钢材经营部登记业主),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和与被告南靖县全丰钢材经营部、林火山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建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建和以被告南靖县全丰钢材经营部、林火山已向原告谢建和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原告谢建和不再要求被告南靖县全丰钢材经营部(实际经营者黄建平)、林火山赔偿其他损失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谢建和负担。审判员王振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黄晨薇 关注公众号“”